芬顿大厅

歧视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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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歧视程序

教职员工歧视程序

纽约州立大学为了继续努力寻求教育和就业的公平,并支持联邦和州的反歧视立法,通过了一项新的法案投诉程序(2015年4月)对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年龄、性别、性取向、残疾、退伍军人身份或婚姻状况的非法歧视指控进行迅速和公平的调查和解决。骚扰是基于上述受保护类别的非法歧视的一种形式。可能构成骚扰的行为在下面的定义中描述。该投诉程序可由大学州立校园的任何学生或员工使用。

通过协商合同建立的员工申诉程序、学术申诉审查委员会、学生纪律申诉委员会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程序将继续照常运作。此外,这一程序不以任何方式剥夺申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外部执法机构,例如纽约州人权司、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和美国劳工部联邦合同遵守办公室。然而,在向这些外部执法机构之一提交后,或在诉讼开始时,投诉将被提交给大学法律顾问办公室进行审查。

这一程序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大学可以识别、回应和防止非法歧视事件。大学承认并接受其在这方面的责任,并认为建立这种内部的,非对抗性的申诉程序将有利于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管理,允许调查和解决问题,而不诉诸于州和联邦执法机构或法院往往昂贵和耗时的程序。

大学警察也有沉默证人计划该网站允许个人以电子方式报告自己目睹的犯罪或事件。关于种族主义、恐同、其他歧视性言论/行为或骚扰的报告将被发送给平权行动官员/第九条协调员以及大学警察。如果所目击的事件是犯罪,大学警方会尽最大努力进行调查和跟进。如果是偏见事件,报告将被转发给学生行为办公室和平权法案/第九条协调员办公室。如果提交报告的个人留下了他们的联系方式,警察局或其他相关方将能够提供有关案件的最新情况。但是,表格可以匿名提交。


定义:

校园内的性骚扰就业设置定义为:

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性要求,以及其他与性有关的言语或肢体行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 对此类行为的服从是个人继续受雇、晋升或其他受雇条件的一项条款或条件。

  • 对这种行为的服从或拒绝被用作影响雇员或求职者的雇佣决定的基础。

  • 这种行为是为了干扰个人的工作表现,或创造一个恐吓、敌对或攻击性的工作环境。

校园内的性骚扰教育设置定义为:

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性要求以及其他与性有关的语言、非语言或身体行为。对学生的性骚扰以性别为由,否认或限制学生参与或接受教育机构项目中的福利、服务或机会的能力。

基于受保护特征而非性别的骚扰:

基于种族、肤色、年龄、宗教或国籍、残疾、性取向或其他受保护特征的骚扰是与个人的种族、肤色或国籍(包括个人的祖先、原籍国或个人父母、家庭成员或祖先的原籍国)或其他受保护特征相关的口头、书面、图形或身体行为,且足够严重、普遍,或坚持,以干扰或限制个人参与或受益于教育机构的项目或活动的能力。

信息改编自纽约州立大学歧视投诉程序